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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中南局躲猫猫 东星航空案再生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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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民航中南局躲猫猫 东星航空案再生变故   民航中南局躲猫猫 东星航空案再生变故 Empty2011-03-18, 08:58

民航中南局躲猫猫 东星航空案再生变故

转载自“东星集团”博客:http://blog.sina.com.cn/eaststargroup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承办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一案的法官致电给本案的代理律师严义明告知:由于被告申请举证延期,本案将推迟审理。
 
     严义明律师认为:作为行政诉状案件,非同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依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对被处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不应该在诉讼时,出现需要延期举证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方东星集团认为:法律已经明确说明被告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东星航空事件”事件是个社会影响极大的事情,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该会慎重考虑处罚行为发生后的社会影响,正常情况下应该有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才会作出处罚,此次被告申请延长举证时间,已经间接说明当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所以现在才出现不能按照法定的时间进行举证。由于目前原告还未收到法庭提供的书面文书,所以不清楚被告申请延期的“正当理由”是什么?但东星集团相信法院会按照法律公平的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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